律师解析:
1.
合伙人私自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与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不同。
侵占罪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
数额较大。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权益,非单纯保管关系。
私自转让虽违反
合伙协议致其他合伙
人损失,却依协议及
法规处理,可通过协商等方式。
3.若私自转让涉及恶意
欺诈等其他
犯罪行为,才可能构成其他罪,单纯私自转让一般不构成侵占罪,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小胡、小李、小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店铺,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合伙人不得私自转让财产份额。然而,小胡未经其他两人同意,擅自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小李和小静知晓后,认为小胡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要求其归还份额并
赔偿损失,小胡则坚称自己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相应权益,并非单纯保管关系,小胡私自转让财产份额虽违反合伙协议,但不符合侵占罪中“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的构成要件。
2、单纯的私自转让一般不构成侵占罪,小胡的行为应依据合伙协议及相关法规处理,小李和小静可先与小胡协商解决
纠纷。若转让行为涉及恶意欺诈等犯罪行为,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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