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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用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872人
律师解析:
1.借助职务之便:
行为人凭借在单位的职务身份,对单位财物拥有管理、支配等权限。
比如,在公司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人,能接触到单位的财物并对其进行处理。
2.侵占单位财物:
把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使单位失去对该财物的合法占有权。
就像公司财务人员将收取的客户款项私自留存,不再归还给单位。
3.怀有侵占目的:
主观上有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想法,不是暂时使用后就归还等其他意图。
例如,财务人员私自留存款项用于个人消费且无归还之意,就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
若只是暂时借用且打算归还,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用。

案情回顾:

小胡在一家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凭借职务便利,能接触和管理单位财物。一日,公司收到一笔客户款项,小胡却私自将这笔款项留存。同事发现后询问,小胡声称只是暂时借用应急。然而后续,小胡不仅未归还,还将款项用于购买奢侈品,公司认为小胡有侵占单位财物的嫌疑。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公司财务主管,凭借职务对单位财物有管理权限,满足借助职务之便的条件。
2、小胡私自留存公司客户款项,使单位失去对该财物的合法占有权,存在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
3、小胡将款项用于个人高消费且无归还之意,怀有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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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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