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团伙诈骗里,
投案自首的
从犯一般会从轻发落。
按规定,
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罪行算
自首,自首的可从轻或减轻,罪轻的能免罚。
从犯在
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危害相对
主犯轻。
投案自首显示悔罪,司法
量刑会综合考量,从轻或
减轻处罚,实现法律公正与教育改造目的。
案情回顾:小郑、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在诈骗过程中,小胡作为从犯,主要负责协助传递信息。案发后,小郑、小李潜逃,而小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诈骗的全部罪行。小胡认为自己有
自首情节应从轻发落,部分人则质疑其虽为从犯但参与了
犯罪不应从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罪行算自首,小胡
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符合自首条件,自首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轻的免罚罚。
2、小胡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作用较小,危害相对主犯较轻,且其自首行为显示悔罪态度,司法量刑应综合考量,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实现法律公正与教育改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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