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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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犯罪案件时,通常牵涉到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手中的权力以索取或非法方式接收他人给予的财产,从而替他人获取利益。对这类罪行进行界定的关键要素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本身必须具有实际的权力或影响力,其次,其行为确实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某种利益的最大化,最后,他/她实际接收的财产数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所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亦能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产生。

在处理受贿罪的问题上,我们所提到的“利用职务之便”通常会涉及到借助职权或者凭借地位所带来的方便机遇,以此直接或间接方式来收受贿赂。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权力进行滥用,其中可能包含诸如决策权、审批权、监督管理权之类的权利,还可以涉及到在职场环境中所寻找到的机会或者他人对于职务行为的依赖性,从而有针对性地获取非法收益。

贿赂罪中常见的便利条件有哪些(1)凭借于其职务职位所赋予的特权。职权,乃是国家机构以及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依循法律规定而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这也是权力的一种独特形式和体现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当事人积极运用自身职务规定之内的权力作用,也就是通过直接行使职务权利来处理相关事物。通过利用职权之便而获取其他人士的物质财富,这样做,无疑便是最为典型、最常见的受贿犯罪行径。

贪污受贿罪中的职权滥用现象很常见,它既包括直接利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权力,比如直接管理或控制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自身职位带来的特殊福利,以及借助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的职权来获取非法私人利益,从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利用职权的方式可能是公开明确的,也可能是隐晦暗示的。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轻重来判刑。受贿金额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受贿金额巨大或情节恶劣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金额极巨或情节极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