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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85人
律师解析:
利用职务便利指用自身职务范围内权力,像主管、负责或承办公共事务的职权及便利。
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管工程建设,在审批、拨款环节用管理职权为他人谋利收财,就是利用职务便利。
要注意“职务”得真实合法,利用的是职务影响和权力,非无关个人便利,否则不构成受贿罪中的该情形。

案情回顾:

小郑是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某建设项目。小李为了让自己的公司顺利拿到该项目的审批和拨款,找到小郑,承诺给予其好处费。小郑利用自己在审批、拨款环节的职权,为小李的公司谋得利益并收受了财物。但小郑辩称自己只是利用个人关系帮忙,并非利用职务便利。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建设项目的审批、拨款等公共事务中,通过自身职务权力为小李公司谋利并收财,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职务便利强调利用主管、负责或承办公共事务的职权及便利。
2、小郑称是个人关系帮忙,然而其行为依托于合法职务赋予的权力和影响,并非单纯个人便利,所以应认定其利用了职务便利,若符合其他要件可能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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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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