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要使动产
执行异议成立,首先得是案外的
利害关系人来提异议,且这人对执行标的得有能排除
强制执行的权益哦。
2.执行标的异议得针对
执行法院正在对动产进行的执行行为呢。
3.理由得正当又充分,通常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合法占有等权益,能对抗执行行为就行。
4.提出异议的时间得在
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一般是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之后到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这段时间。
只有这些要件都满足,动产执行异议才有成立的可能,进而阻止执行行为继续下去。
案情回顾:在一场
借贷纠纷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对小李名下的一辆汽车采取执行措施。此时,小胡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车实际归自己所有,自己在
借款纠纷发生前就已合法购买并占有该车,认为法院不应执行此车。但小李坚称车就是自己的,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作为案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汽车提出异议,符合提出主体要求。
2、其异议针对执行法院正在进行的对汽车的执行行为,符合这一要件。
3、小胡主张对汽车拥有所有权且合法占有,属于正当充分理由。
4、关键在于需确认小胡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否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若满足这一点,其动产执行异议有成立可能以阻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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