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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4.0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以下是合同中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
从法律层面或实际情况来看无法履行。
像标的物已消失不见,那就没办法实际交付了。
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的费用过高。
比如演出合同,要是强制履行,可能会让演出的性质发生改变。
债权人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没有要求履行。
要是债权人长时间都不主张继续履行,那这个权利很可能就丧失了。
判断是否适用继续履行时,得把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都综合起来考虑。
要是出现了上述这些情形中的一种,就可能没法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了,这时就得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像赔偿损失之类的其他补救措施。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签订了一份古董花瓶买卖合同,约定小胡向小丽交付特定古董花瓶。然而交货时,小胡称花瓶意外损坏无法交付。小丽要求小胡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花瓶,小胡则认为从实际情况看已无法履行。双方就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从法律层面及实际情况判断,古董花瓶已损坏消失,属于标的物不见,确实无法实际交付,符合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
2、此情形并非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也不存在债权人未在合理时间要求履行的情况。所以小丽要求小胡继续履行合同,法院难以支持,应采取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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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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