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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不包括哪些情形

时间:2025.03.1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排除以下情形:
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亲朋所负债务,因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一方独自筹资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此债务未惠及夫妻共同利益,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其他如因侵权产生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无关,不属于共同债务范畴。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是夫妻。小胡在小丽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资助自己无抚养义务的远方亲戚做生意,为此欠下一笔债务。后来两人感情破裂闹离婚,对于这笔债务的性质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小丽则坚决反对,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亲朋所负债务,由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胡擅自资助远方亲戚所欠债务,符合此情形。
2、此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未惠及夫妻共同利益,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承担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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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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