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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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法体系内,涉及到绑架未成年人这一严重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款通常所实施的法律惩罚亦非常严厉。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构成绑架罪行的罪犯,将会面临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附加刑罚;而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则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实施绑架,处罚依年龄和情节综合考量。12至14周岁犯“重罪”,最高检核准要担责。14至16周岁及16周岁以上有犯罪事实要担责。处理时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绑架他人,性质恶劣,属于违法行为。他们因身心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犯下如此罪行,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通过绑架手段获取钱财或利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犯可判有期徒刑至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未成年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未成年贩卖人口案,需考虑犯罪情节、年龄及悔过表现,判决或轻于成年犯。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