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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少量财物是否构成犯罪罪名

时间:2025.03.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56人
律师解析:
1.多次盗窃少量财物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视为“多次盗窃”,虽单次盗窃财物少,但多次行窃累计达一定数额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便构成盗窃罪。
2.多次盗窃体现行为人的惯常性与主观恶性,即便每次盗窃数额不大,也应受刑事处罚
然而,定罪标准依各地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而定,如有些地区规定盗窃数额累计1000元至3000元以上构成犯罪
3.综上,判断多次盗窃少量财物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考虑盗窃次数、财物价值等因素,不能仅看单次盗窃数额。

案情回顾:

小胡在两年内先后三次实施盗窃行为。第一次,他在街边小店顺手牵羊拿走价值200元的小饰品;第二次,在超市偷得价值300元的生活用品;第三次,又在文具店偷走价值400元的文具。警方将其抓获后,小胡称自己每次盗窃财物价值都不大,不应被认定犯罪。

案情分析:

1、法律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视为“多次盗窃”,小胡两年内三次盗窃,符合“多次盗窃”情形。
2、虽小胡每次盗窃财物价值未达部分地区规定的1000元至3000元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盗窃体现其惯常性与主观恶性,综合考虑盗窃次数等因素,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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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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