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多次盗窃少量公私财物构成
盗窃罪,二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就认定为“多次盗窃”。
虽每次盗窃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但因其行为特征仍应受
刑罚处罚。
2.
量刑时会综合多因素,如盗窃次数、财物价值、地点、手段等。
多次盗窃显示
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高,通常会在
法定刑幅度内
从重处罚。
3.若盗窃行为涉及
未成年人、
初犯、偶犯等情节,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
但总体而言,多次盗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违法,必受
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小胡在两年内三次实施盗窃行为。第一次在街边小店偷了价值几百元的文具;第二次在公园趁游客不注意,拿走一个价值较小的背包;第三次在商场偷走他人钱包,内有少量现金。三次盗窃财物数额均未达较大标准,但公安机关仍以盗窃罪将其
逮捕,小胡称自己每次偷的东西不多,不应被抓。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就认定为“多次盗窃”,虽小胡每次盗窃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但仍构成盗窃罪。
2、量刑时会综合多因素考量,小胡多次盗窃显示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高,通常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不会因其每次盗窃财物少而免予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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