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
侵权行为需有过错。
过错包含故意与过失。
故意即
行为人清楚知晓自身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却积极促成或听之任之。
过失是指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行为可能致他人权益受损,却因疏忽未预见,或是虽已预见却轻信可避免。
但在一些
特殊侵权行为中,过错并非必要条件,像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等。
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得承担
侵权责任。
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侵权行为以过错为条件,要依据具体的
侵权类型来判别。
案情回顾:小胡购买了小丽生产的一款电子产品,使用过程中该产品突然爆炸,导致小胡受伤。小胡认为小丽的产品存在问题,要求小丽承担侵权责任。小丽则称自己在生产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担责。双方就小丽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侵权行为需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此案涉及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2、在产品责任这类特殊侵权行为中,并不以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产品造成了损害结果,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丽虽称无过错,仍可能要对小胡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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