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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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通常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大众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要求这些罪犯向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他们所遭受的损失。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针对利用互联网建立专门用作进行诈骗活动、教授犯罪方法、生产或销售任何类型的被禁物品、控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以及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关于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械、色情制品等被禁止物品、控制物品或者其他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或者为了实现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发布特定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规定之法律条文。

非法集资的法人并不必然承担全部责任。若相关企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则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非法集资业务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涉及到的是业务人员个人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则依照其涉案总金额及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反之,若是机构或组织实施了非法集资活动,将被视作单位犯罪,因此需对所属单位予以法定罚金,同时对在其中担任直接领导职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要负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业务人员只要存在着直接责任,便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亲属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策划、组织或实施,知情并协助,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是完全不知情,没有参与,也没有协助,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的责任判定,要看实际的参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