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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转移财产

时间:2025.03.0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94人
律师解析:
以下属于转移财产的情形:
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极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像把值钱房产贱卖予关系近的人。
无偿把财产给予他人,如把车辆、存款等直接赠与。
诉讼前后,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像债务纠纷案中偷转被法院查封货物。
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让自身财产不当增加,损害债权人利益。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实债务,减少可供执行财产。
这些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禁止。
若发现对方有此行为,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因生意周转,向小李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到后,小胡却称无力偿还。小李调查发现,小胡在借款后,将自己价值80万元的房产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关系密切的小静,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小李认为小胡这是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遂将小胡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小胡与小静以极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符合转移财产情形中“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极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此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小李的合法权益。
2、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小胡与小静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以维护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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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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