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属于
转移财产的情形:
与他人
恶意串通,以极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像把值钱房产贱卖予关系近的人。
无偿把财产给予他人,如把车辆、存款等直接赠与。
诉讼前后,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像
债务纠纷案中偷转被法院查封货物。
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让自身财产不当增加,损害
债权人利益。
虚构
债务或承认不实债务,减少可供执行财产。
这些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禁止。
若发现对方有此行为,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以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因生意周转,向小李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到后,小胡却称
无力偿还。小李调查发现,小胡在借款后,将自己价值80万元的房产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关系密切的小静,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小李认为小胡这是
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遂将小胡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1、小胡与小静以极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符合转移财产情形中“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极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此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小李的合法权益。
2、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小胡与小静之间的
房产转让行为,以维护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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