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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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不属于监外执行的范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所处的暂时性自由措施。具体来说,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合适的担保人之后,他们便可以在案件正式审理的阶段暂时地脱离羁押状态,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仍然需要接受相关司法机构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在法律层面上,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监外执行,这两种措施的适用条件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在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前采用的司法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涉案人员能够按时出庭受审;相比之下,监外执行则是在罪犯已经被判处刑罚后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旨在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人身安全。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两种措施进行准确区分并加以运用。

盗窃罪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实行监外执行的。例如,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监外执行。

关于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将其纳入到实际应服刑期之内,也就是采用“监外执行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等价交换原则;另外,若因贿赂或其他非法行为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的罪犯,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将不被视为有效的执行刑期。然而,值得提出的是,如果罪犯在暂时性监外执行期间逃离监管,那么这部分逃离的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到实际刑期之中。

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司法机关拘禁收押,那么一般不会把这段时间计算在刑期内,也不会影响原判的执行。但如果是因为涉嫌新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再次逮捕收押,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要是新案子和原判的犯罪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会被数罪并罚;要是新案子是独立发生的,且和原判没关系,那就得单独判新案子的刑事责任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