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第三人行为与被告行为独立且致损,被告无过错时,第三人担主责,被告不担责或担补充责。
例如,A不小心碰倒B的物品,C随后又故意损坏该物品,A对物品损坏无过错,C需担主责。
2.被告对第三人行为有过错或构成
共同侵权等,第三人责任可能与被告责任叠加加重被告责。
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司机酒驾(被告有过错),行人
闯红灯(第三人有过错),双方都要对
受害人损失负责,被告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加重。
3.总之,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定第三人责任是否会加重被告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小李在路边行走时,小胡不小心将手中物品碰落在地。随后,小静路过故意将该物品踩坏。小胡称自己并非故意碰落物品,对物品最终损坏并无过错,不应担责;而小静则认为自己只是后续行为,责任不应全由自己承担,双方就责任划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胡碰落物品与小静故意踩坏物品行为相互独立。小胡对物品最终损坏无过错,依据法律,小静作为故意损坏物品的第三人,应担主责,小胡可不担责或担补充责。
2、若存在小胡与小静事先约定或共同故意等情况,导致物品损坏,小胡责任则可能因小静行为叠加加重。具体需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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