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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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买的房,在复婚之前都算个人财产。不过复婚之后,要是双方没说清楚,这房子还是购买者的。但要是双方一起还了贷款、装修,或者写了协议,说这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那房子的所有权性质可能就变了。

在离婚诉讼期间,分居后挣的钱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共同的,这是基于婚姻期间收入共享的原则。但要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分居期间财产独立,那么分居期间的收入就可能归各自所有,不受共同财产制的限制了。

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的借款如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离婚时须视为共同债务。反之,若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离婚时这笔债务将由男方单独负责,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离婚后又同居的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何处理共有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共有财产应按普通共有财产处理,包括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同居前自愿赠送的财物则按赠与关系处理。非法同居解除时,共同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亦按共同债权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