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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2.14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大致如下: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仲裁范畴。
像婚姻、收养监护等这类纠纷通常不在仲裁范围之内。
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
因为这类主体不具备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若一方通过胁迫手段让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由于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故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且当事人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必须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不然就无法确定仲裁的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郑和小李签订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将合作中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后合作出现问题产生纠纷,小郑申请仲裁。但小李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理由一是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包含小郑个人婚姻财产分割问题,超出仲裁范畴;二是签订协议时小郑处于醉酒意识不清状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并非真实意愿。

案情分析:

1、约定的仲裁事项包含婚姻财产分割,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畴,此类仲裁事项约定无效。
2、若小郑签订协议时确因醉酒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其订立的仲裁协议同样无效,因其不具备独立进行该民事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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