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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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盈利作为使用他人肖像的首要目的,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重要必备要素之一。除此之外,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擅自对他人的肖像进行恶意抨击、贬损等行为均可视为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值得注意的是,肖像权乃是公民享有允许或禁止他人在何种情况下运用自身肖像的权益。

在维护肖像权方面,并不要求存在盈利的动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未经肖像权拥有者本人的明确同意,任何肖像成果的实际控制者均不得以发布、出租、复制、发行或展示等任意形式加以利用乃至公开其肖像信息。

侵犯肖像权是否须以营利为目的肖像权的侵犯并不必然以营利作为其目的。实际上,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严禁制作、使用以及公开该权利人的肖像照片——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没有得到肖像权人的首肯,肖像作品的所有者也禁止通过发表、复制、发行、出租或是展出等方式来使用或公开这张肖像。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通过丑化、污损,甚至是运用信息技术进行伪造以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益。

构成肖像权侵犯的必要条件如下:1、未经本人同意;2、以盈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侵犯肖像权并非必须出于营利目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此外,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伪造肖像也属侵权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和利益。 因此,我们应尊重他人肖像权,遵守法律,避免纷争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