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问题核心在于财产归属与老人意愿的体现。
老人将钱存于某子女名下,这其中可能有
财产赠与行为,即老人有意将钱送给该子女,或者是委托保管,让子女帮忙保管这笔钱。
若为赠与,必须明确老人的赠与意愿以及是否完成了法定的赠与程序;
要是委托保管,就得清楚保管的各项约定,比如保管期限、用途等,同时保管人有责任妥善保管钱款,不能随意处分。
倘若属于赠与,要确定老人是否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并且是否办理了相关赠与手续。
若无特殊约定,这笔钱款通常会被视为子女的
个人财产。
若为委托保管,就应明确约定的各项内容,保管人需按照约定妥善保管钱款。
老人可以与子女协商,把钱款的性质以及相关的
权利义务明确下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像出具书面声明等方式,来确定钱款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总之,需依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约定,来判断钱款的性质以及后续的
处理方式。
案情回顾:老人有一笔钱存于子女小朱名下,关于这笔钱是赠与还是委托保管存在争议。小朱认为是老人赠与自己的,而其他子女如小李、小胡等认为是委托保管,钱款应归老人所有。各方对于老人真实意愿说法不一。
案情分析:1、若认定为赠与,需明确老人是否有清晰明确的赠与意愿,且是否完成法定赠与程序。若具备相关条件,无特殊约定下,该钱款可视为小朱个人财产。
2、若为委托保管,需清楚保管的具体约定,包括期限、用途等。小朱作为保管人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分,应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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