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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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依据侵权责任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在侵权法上,行为人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替代责任和个人责任,其中替代责任是指行为人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行为人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直接伤害,而是由于医院疏于管理,导致第三人发生侵权行为,这时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关的替代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负有举证的责任,所以对于原告来说存在是否举证成功的风险。必要的证明对象要包含以下四项:1、医疗行为。2、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由原告负责举证。4、医疗过错。

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医疗损害纠纷的风险防范主要办法之1、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在这两个保险中,保险公司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承担赔偿责任。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