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具备履行能力却坚决不履行的话,是不能让
执行程序终结的。
在执行的整个过程里,“终本”指的是法院把本次的执行程序给终结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再执行了。
当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经过法院用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手段,还是没有找到可以执行的财产,并且
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或者签字确认了,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如果仅仅是有能力履行却故意不履行,那这种情形是不符合“终本”的要求的。
法院会持续采取各种措施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自身的义务,比如对被执行人实施
拘留、罚款等强制性的手段,甚至还会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当中。
只有当完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法院才会裁定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
总之,“终本”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条件,不能随意进行裁定,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是申请执行人,小李是被执行人。小朱申请执行后,法院进行财产调查,但未发现小李财产,法院欲裁定终本。小朱发现小李其实有履行能力,只是坚决不履行,小朱不同意终本。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不符合终本要求。小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院不应裁定终本。
2、小朱不同意终本是合理的,法院应继续执行程序,可对小李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或纳入失信名单,而不是轻易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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