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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车另一方有权利卖吗

时间:2024.12.30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10人
律师解析:
1.在通常的情形里,夫妻共同财产得经过夫妻双方一同同意,才可以进行处置呢。
就拿夫妻共同的车来说,仅仅只有一方是没有权利单独把它给卖掉的。
2.当夫妻关系一直存续着的时候所获得的财产,一般来讲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像车辆这类东西也不例外。
要是其中一方没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就把车给卖了,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就构成了无权处分呢。
要是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啥意思呢,就是说这个第三人不知道对方没有处分权,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钱,还办理了相应的手续,那么这样的交易就是有效的;
但要是第三人不是善意的,那另一方就有权利主张这个交易是无效的,要求把车给返还回来。
3.不过呢,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有特别的约定,明确规定了某一方对于车辆拥有单独的处分权,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那这一方就可以有权出售车辆。
4.总而言之呢,一般情况下确实需要夫妻共同同意才能处置夫妻共同的车,而具体的情况呢,得依据实际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的证据来进行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他们有一辆共同的汽车。小朱未经过小丽同意将车卖给了小胡。小胡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办理了手续。小丽发现后认为小朱无权单独卖车,主张交易无效。小胡则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交易应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确实不知小朱无权处分,且满足善意取得的其他条件,他与小朱的交易有效。
2、若小朱和小丽有约定小朱有单独处分权,则小朱卖车行为合法有效;若无此约定,小丽可主张小朱无权处分,若小胡非善意取得,小丽有权要求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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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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