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债务债权精选解答 >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时间:2024.12.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的成立,那可是有一些特定条件的。
首先,债权人债务人那可是得有合法的债权,而且这个债权还得到期。
啥意思。
就是说这个债权得是合法成立的,得确定是有效的,并且到了该履行的那个期限。
然后,债务人得怠于行使他到期的债权。
这可不是说随随便便不行动,而是说债务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也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去向次债务人去主张他所享有的那些带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己的。
像那些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权利,就不能被代位行使。
最后,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才行。
也就是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这种行为,得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只有这几个条件全部都满足,代位权才能够成立。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