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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可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时间:2024.12.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在执行的这段时间里头,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去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不过,这得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就像是债务人他懒懒散散地不去行使自己到期的债权,这就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害,而且,这个债权还不是那种专门只属于债务人自己的。
当要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时候,就得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
法院,会仔细地审查代位权成立的那些要件,这里面包括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清清楚楚的,债务人又懒得出力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还有就是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等等这些方面。
要是代位权成立,那次债务人就得向债权人履行清偿的义务,相应地,执行程序可能也会根据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来做出一些调整。
不过,得注意,在执行期间去提起代位权诉讼,可能会让诉讼的成本还有时间成本都增加,所以,得综合考虑一下这样做的好处和坏处,然后再决定要不要去提起这个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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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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