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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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赃款追缴,具体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如下:首先,针对犯罪者在行为期间擅自转移、占用的资金,必须进行严格的追索或强制赔偿;其次,对于受害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无论其严重程度如何,均应有义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地加以弥补;最后,若犯罪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已经被肆意挥霍导致无法归还,或者这些资金被用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活动中,那么他们就要为此类行为付出相应的刑事代价。

《刑法》之中明确规定赃款赃物追缴后需要上缴国库,在上缴之前需要确定刑事案件是否有受害人,若是有受害人,且追缴获得的违法犯罪者的赃款赃物,有些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那么合法部分的财产需要返还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