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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由谁偿还

时间:2024.12.0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道路救助基金的偿还主体通常是这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乃是主要的偿还义务人。
具体来说,就是那些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侵权责任的一方,像是肇事司机等。
倘若车辆事先投保了交强险或者商业险,那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又或者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在支付保险金的时候,优先将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部分给偿还了。
然而,要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偿还,亦或是无法确切地确定责任人,此时就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去进行追偿。
总的来讲,一般情况下是由事故责任人来承担偿还责任,而保险则起到辅助支付的作用。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来展开追偿行动。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救助基金的帮助,同时也明确了各方在偿还道路救助基金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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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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