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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赌人员是否构成赌博罪

时间:2024.11.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对于涉案参赌人员是否构成本罪(即赌博罪),需要根据多方面综合考量。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该涉案人员是以追求非法利益为主旨,采取聚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或是把赌博作为长期职业,则该类涉案人员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赌博罪。
其中,“聚众赌博”通常是指组织三名及以上的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且其从中获取的抽头渔利金额累计已经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赌资总额也已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同时参赌人数累计也已经达到了二十人以上等情况。
而所谓的“以赌博为业”,则是指将赌博行为视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主要经济收入来源。
然而,如果涉案参赌人员仅仅是偶然参与赌博活动,赌资规模较小,且并未将赌博行为作为盈利手段或者主要生活来源,那么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有赌博罪,但是他们可能会面临到治安管理处罚
至于具体情况如何,还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由司法机构依法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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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赌人员一般不会构成赌博罪的。但是参与赌博是属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更多>>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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