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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的解除由谁提出

时间:2024.11.01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426人
律师解析:
申请方与被申请人均可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撤销事宜。
若申请方未能于法院裁定实施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据此提起诉讼或申诉,则司法机关有权予以撤销此项保全措施;
若被申请方能提供相应担保并请求解除保全,经过法院严格审查后,亦有可能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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