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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异议期限多长时间有效果

时间:2024.11.02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倘若诉讼当事人或利益相关方就实施的执行行为存在怀疑并持有异议,他们应及时向执行机构提出,并且必须是在执行程序完全完结之前进行,不过,对于已经通过的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者则不在此列。
至于涉及执行标的的问题,案外第三方若有不同意见,应在相关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反馈;
如果执行标的由案件当事人所接手,那么也应该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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