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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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定生效之后仍存在达成和解的可能性,然而这往往发生在正式仲裁程序启动之前。倘若裁决裁定书已然颁布,且并未出现和解的意向,那么作为被申请人,您仍然应当自觉地履行自身应尽之义务,以避免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在案件立案后,当事人之间是否需要法院介入来进行和解,取决于和解条款和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希望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并且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希望法院能够出具调解书以确保协议的履行,那么他们可以前往法院进行和解。但是,如果双方自信能够履行协议,并且不需要法院的调解书来保障履行,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不寻求法院的介入,而是自行协商和解。总之,是否需要法院介入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并履行后,再打官司就比较困难了。但要是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明显的法定情况,就可能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以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

和解协议如经双方协商达成,非法定情况下可能不具约束力。其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签订过程的诚信、协议内容是否违法和社会秩序。只有在公平自愿且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和解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动仲裁案情中,双方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裁决后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仲裁裁决书已经下达但双方未能和解,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裁决,以避免引发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承担更多责任。双方通过和解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快速解决争议,实现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