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违约所引发的
赔偿责任,通常受制于“可预见性”原则。
该原则明确指出,违约方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越其在
签署合同时所能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
违约行为有可能引发的损失范围。
举例而言,若因其中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启动业务运营,然而在
签订合同时,违约方并未预见到此种情形将给对方带来如此严重的
经济损失,那么针对超出其预见范围的部分,违约方或许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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