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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否需要公安检察院主持

时间:2024.10.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74人
律师解析:
在某些场合下,刑事和解并不一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导。
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当事人双方有权自行洽谈并达成和解协议;
或者也可邀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中介机构代表介入,协助双方妥善处理纠纷问题。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此类活动中的监管与审查职能。
他们所发挥的作用是保障和解过程合乎法理,实现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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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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