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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有没有期限

时间:2024.10.25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66人
律师解析:
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限有着严格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法院悉数收到相关申请后,需于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定,倘若裁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应立即启动实施程序。
然而,如果申请者在法院已经执行保全措施之后的第三十天,仍未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那么法院将有权解除该项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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