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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的问题

时间:2024.10.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44人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认定为房产抵押行为的无效表现,具体如下:
1.抵押人对于抵押物并无实际的处分权利;
2.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设立抵押的财产上进行抵押,例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事业为主要宗旨而建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3.抵押合同中存在着法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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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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