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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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没有书面欠条的行为自身,并不直接导致犯罪定性为欺诈罪。欺诈罪通常定义为,以非法占有所拥有财产为主要目的,并采取谎言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来获取资金,即使没有书面欠条的存在,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欺诈罪。

倘若在下文中涉及到的借款过程并无任何形式的借据存在,那么针对这种情况下对方实施的欺诈行径进行告发与指控,就必须要搜集及提供其他足以证明该类行为确确实实存在的相关证据。这些附加的证据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详细而准确的转账记录、有效且真实可靠的证人证言、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的通话录音、具有法律效力的短信或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完整且详尽的银行流水以及来自第三方的公正见证等等。

若阁下坚信对方借钱不还之举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范的诈骗行径,那么阁下便有权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提起刑事控诉。按照此项法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责。倘若您拥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对方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并且在借据过程中进行了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藏实情,从而从您处获取财产,而所得数额又已经达到了较大的级别,那么您就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报案申请,请求他们对此展开立案调查。

假如出现了借款人借款后迟迟未归还,同时持有所签订的欠条这样的事件发生,实际上这种情况常常会被视为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领域中的债务纠纷问题,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诈骗案件。行为人在实施涉嫌诈骗的行为过程中,他们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主观因素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甚至通过运用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法来达到其谋求财产的目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拖欠贷款并不被视作诈骗行为,除非贷款方有明显的不打算偿还贷款并采取了欺诈手法来实现此目的。相比之下,诈骗行为往往包含着蓄意的误导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而一般的债务纠纷则主要源于合约违约等问题。然而,如若存在书面的借款协议(即借据),便可证明借款合同的有效性,从而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债务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