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实行
监外执行时,需遵循以下的几个普遍条件:
首要的条件便是罪犯身患严重疾病,必须进行
保外就医治疗,例如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反复发作的精神疾病等。
其次,罪犯若为孕妇或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也可申请监外执行。
再次,如果罪犯的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
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其监外执行的机会。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那些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罪犯,或者是具有自伤自残倾向的罪犯,则不应批准其保外就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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