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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是否需要解除监视居住

时间:2024.10.09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34人
律师解析:
对于监视居住如何转变为取保候审这一问题,有必要明确,在相关情况发生改变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后,予以转化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然而,不论是原有的监视居住,还是转化之后的取保候审,它们本质上都是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其适用条件及性质皆有所区别。
因此,在以取保候审代替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原先实施的监视居住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撤销或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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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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