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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未遂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10.10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71人
律师解析:
在对绑架罪的未遂之认定过程中,通常需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已然着手进行绑架行为来加以裁定,但必须明确的是,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以实现且导致犯罪目的失败为考量的标准。
例如,若犯罪嫌犯已经开始实施控制人质的具体举动,然而由于警察采取了果断措施及时制止,从而致使未能全面掌控人质状态以达到犯罪目的。
倘若犯罪嫌疑人事先自主选择放弃实施绑架,抑或是在犯罪过程中采取有效手段防止发生预期内的犯罪后果,那么此时便应归类为犯罪中断(即构成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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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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