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
违约金数额约定不明确的各种情况颇为普遍,诸如仅签署约定期金而未明确规定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
所约定之
罚金金额与其实际息息相关,例如过高或者过低使其合理性难以为人认同;
亦或是约定使用损失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然而在损失的范围与计算方式上未作详细明确等等。
在此类情形之下,合约各方之间极易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
通常而言,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依照合约的相关条款、交易惯例乃至公平原则等因素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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