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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33人
律师解析:
关于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之概述,以下几个方面将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被判处罚金或拘役的囚犯,若患有影响其生命健康的严重疾病且必须得到医疗保障者;
孕妇或正在喂养刚出生婴儿的母亲;
生活无法自理,如需暂时停止监狱服刑以避免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情况。
然而,对于那些故意伤害自身或他人的罪犯,则不得适用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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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奇律师

浙江海浩(台州)律师事务所

夏天奇律师,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民商事案件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立足当事人利益,以敬业的工作态度、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完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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