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环境保护执行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
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
证据时,他们应立即采取行动,将所获得的信息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给具有对应
刑事侦查权限的公安机关。
这样做的主旨在于确保对于严重
污染环境的
犯罪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打击处理,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力量。
在办理过程中,必须确保移送的案件信息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其中包含但不限于相关的
物证、鉴定报告等等内容。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3日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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