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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直接责任人的判断标准是怎么定的

时间:2024.10.04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关于环境污染犯罪责任主体的确立标准,一般认为应涵盖那些在污染行为决策、组织、指挥及实施等环节中起主导或关键作用之人。
以企业为例,其负责人和管理层人员如在明悉自身行为存在污染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坚持继续或纵容该行为不予纠正,则有可能被视为直接责任者。
此外,对于实际执行污染行为的员工而言,若其行为系在明确的指令或授权之下进行,亦有可能被判定为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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