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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的认定主观方法包括哪些

时间:2024.09.30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罪 阅读:1190人
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环境污染共同犯罪在判断其主观因素时,主要包含两个层次,即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其中,共同故意要求各个共犯者明确认识到自身行为必定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影响,且希望或默许该污染物导致的不良效果的实现;
而共同过失则更加严格,要求参与者在行为过程中应已预见到自身行动有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然而却因疏忽大意未能察觉,或者虽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风险,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规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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