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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人是否属于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4.09.26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驾驶车辆过程中严重醉酒并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视为涉及危害公众安全罪的范畴。
换句话说,如果醉酒司机在主观意识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持有轻视或放任的态度,同时具备了危害公众安全的明确意图,那么他/她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众安全罪。
然而,如果醉酒司机在主观上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他/她可能会被判定为触犯交通肇事罪
在实际的定罪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到案件中的各类因素,例如醉酒司机的酒精浓度、行车速度、道路状况以及所产生的后果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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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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