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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又撤案的追诉时效届满怎么算

时间:2024.09.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086人
律师解析:
立案撤案后对于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颇为复杂。
一般而言,若撤案之因系犯罪行为不成立或不负有刑事责任,那么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往往并未受到丝毫影响,仍然自相关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时。
然而,倘若撤案的原因在于缺乏足够证据,并且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发现了新的能够确证该罪行存在的决定性证据,那么届时便需将追诉时效从新发现证据的那一刻开始重置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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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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