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收受
赃物的认定依据及相应
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收购物品的来源无法明确,且其价格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其次,收购方对于物品来源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
再次,有充分的
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收购方在明知所购物品为赃物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收购;
此外,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监控录像以及与出售赃物者之间的通信记录、交易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其主观上明知并实际实施收购行为的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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