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事人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应于规定期限内(即三十日)向法院提交相关
诉讼文件。
如未能在此期间内依法启动相应的
司法程序或
仲裁程序,则法院将有权解除先前所实施的
保全措施。
此举旨在防范保全措施被不当利用,以确保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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