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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公款认定有几种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37人
律师解析: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广义上所称的“公款”可被大致划分为如下五种类别
1.即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所拥有、控制或者支配的全部款项;
2.包括虽属个人所有但处于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及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
3.特指由国家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居、救济等七项特定用途的款物;
4.以犯罪主体身份为依据,涵盖了非国有独资公司、企业、集体所拥有的资金;
5.以及经司法程序确认具有特殊性质的款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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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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