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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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挪用公款以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到将公款存储于银行机构或采取集资形式购买股票、国家债券等投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限制内,金额较大的公款挪用且被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时,包括将公款存放于银行、参与集资、购买股票、国家债券等情况。然而,在判断某项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其与非罪行为之间的界限。

关于挪用公款罪误区的法律认定研究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的认定,需根据三种不同情形作出判断:(一)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且数额较大并已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应当依法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若挪用正在产生利息或必须支付利息的公款,数额较大,尽管已经超过三个月但是在案发前全额归还了本金的,可考虑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追究。然而,给国家、集体带来的利息损失仍须追回。

挪用公款罪的常见情形涵盖:将公款私用从事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达到法定数额,用于营利性活动;以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些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严重损害公共财产权益,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用于个人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此无法构成此罪。

挪用公款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用于个人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此无法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