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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和学校同流合污怎么办

时间:2024.11.1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若存在任何未经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合法办学许可证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合法营业执照的教学机构私自进行非法办学行为,您可向本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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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要求暑假补课,如果不是高三的,教育局是不允许的。 教育局明确要求各学校除高三年级以外不得利用假期进行补课,而且学校补课实行“三愿”原则,即学生自愿、家长自愿、教师自愿...... 更多>>
  • 若当事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私自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那么相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涉事教育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 更多>>
陶胜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陶胜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胜道律师团队创始合伙人。 团队专注政企法律顾问与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目前担任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龙华区政府、龙华区司法局等多家政府单位,中广核集团、深圳市文锦中学、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等国企、事业单位常年/专项法律顾问。 同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及科技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注复杂商事诉讼、股权顶层设计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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