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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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关注寻衅滋事罪,比如冲突升级到肢体碰撞等情况。得深入分析缘由与结果,还要考虑实施者的主观和处置方式。要是因情绪失控引发的,且没有明显挑衅行为特征,一般不算此罪。但要是情节严重影响公共秩序,那就可能构成,需要准确判断评价,得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具体情况应根据事实来判断。如果以上所述条件均能得到满足,那么就可能被判定构成寻衅滋事行为:首先是随意地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情节恶劣者;其次是对于他人进行追逐、阻拦、谩骂以及恐吓等行为,且情节恶劣者;第三种情况则是采取强制手段或者任意形式损毁、侵占公私财产,且情节较为严重者;最后一类情况是在公共场所公然挑衅生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陷入严重混乱状态。

这个事件定性不是一定就是寻衅滋事罪,要综合情况来看。要是斗殴有故意伤人、追着别人打、侮辱恐吓别人这些明显的寻衅意图,而且情节严重,那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反过来,一般性的斗殴,没有很恶劣的情节,大多数是治安违法,不一定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根据参与斗殴的人数来确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来说,如果存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危害公共秩序等情况,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聚众闹事,甚至暴力伤害无辜,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以及实际后果等多种因素。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冲突和矛盾,如果这些冲突升级到肢体碰撞等情况,就需要关注寻衅滋事罪了。在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需要深入分析事情的缘由和结果,还要考量实施者的主观意图和处置方式。如果是因为情绪失控引发的冲突,且没有明显的挑衅行为特征,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就可能构成该罪。因此,在具体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准确的评价。